第一条 为加强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管理,为公民、社会团体提供更好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认定的,利用形式为公民、社会团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自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授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条 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为公民、社会团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应当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并请咨询人签名。
第六条 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向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提交年度免费咨询法律服务报告。
第七条 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管理。
第八条 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不积极履行免费法律咨询义务,或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警告、通报批评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或取消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的授权资格。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有权将有关情况通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第九条 四川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每年对表现优秀的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