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高院: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 自首最高可免除处罚
近日,省高院发布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今日,本网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和量刑步骤,并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据了解,从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
量刑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确保同案均衡判罚
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种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省高院最新发布的实施量刑细则执行。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据了解,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同时,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情节
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 自首者最高可免除处罚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对于未成年人、65岁以上的老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未遂犯、教唆犯、具有自首情节者等多种情形的犯罪活动的量刑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