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协〔2008〕15号
(2008年12月1日政协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第12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整合政协资源,聚集形成履职为民的工作合力,产生综合效应,不断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水平与时效,以开放的视野、系统的思维和协作的理念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建立并完善纵横贯通、内外连接、协同互动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中共四川省委的有关贯彻意见,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纵向协同互动
第二条 加强与全国政协的联系沟通,主动争取指导,实现与全国政协工作协同互动。
(一)全面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参加全国政协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完成全国政协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全国政协工作指导。
(二)主动加强与全国政协的联系。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等,按照对口原则,主动向全国政协及其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汇报工作,了解全国政协工作部署与动态,争取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上实现与全国政协联动。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政协汇报沟通。
(三)积极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事关全局的重要报告、意见建议、社情民意和信息等,通过全国政协的渠道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四)主动就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需要周边省、区、市协同进行的重大课题,邀请全国政协组织委员来川视察、调研,或争取与全国政协同题联动调研。
第三条 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政协的联系和指导,实现全省政协工作协同互动。
(一)邀请不是省政协委员的市(州)、县(市、区)政协主席列席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不是省政协常委的市(州)政协主席列席省政协常委会议。
(二)每届举办一次市(州)、县(市、区)政协主席培训。邀请市(州)政协主席参加每年一次的省政协主席学习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市(州)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加强与市(州)政协相关工作的协同互动。互相配合,协同完成调研、视察工作和重要接待任务。主动协助市(州)政协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四)加强对市(州)政协工作的指导。将省政协年度工作要点,调研、视察题目下发各市(州)政协参考。加强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市(州)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开展活动,研讨问题,交流经验。
(五)积极组织市(州)政协领导外出学习、考察,增长见识,拓宽视野,提高组织领导能力。
(六)及时将省政协重要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及地方政协工作经验性材料印发市(州)政协。
第三章 横向协同互动
第四条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实现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协同互动。
(一)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络、联系和沟通协调。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列席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与活动。
(二)开展立法协商工作。主动了解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组织政协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献智出力。
(三)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邀请其参加相关会议与活动,共同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加强与省政府的联系沟通,实现与政府工作协同互动。
(一)坚持邀请省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听取委员意见的制度。坚持省政协领导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制度。
(二)坚持认真答复省政府征求意见制度。省政府就《政府工作报告》,财政、计划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等征求省政协及其委员意见时,认真组织省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听取省政府领导通报工作制度。邀请省政府领导在省政协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上,就省政府全局工作或某方面重要工作进行通报。
(四)坚持相关文件、重要资料向省政府报送制度。凡以省政协委员会及其办公厅名义报送省委及其办公厅的调研、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等,同时送省政府及其办公厅。
第六条 加强与兄弟省(区、市)政协的联系交流,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取长补短。
(一)主动加强与兄弟省(区、市)政协的联系,交流信息,交换资料,学习经验,借鉴好的做法。做好兄弟省(区、市)政协来川调研、考察的配合和接待工作。
(二)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兄弟省(区、市)政协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通过互相邀请参加会议、交流调研成果、对等接待等,加强协作,加深友谊。
第七条 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联系沟通,实现与“两院”工作协同互动。
(一)坚持省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制度。把听取、讨论“两院”工作报告列入省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组织省政协委员听取、讨论“两院”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就工作情况向省政协进行通报,组织省政协委员对“两院”相关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三)推荐省政协委员担任“两院”特约监督人员。协助有关部门,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工作,积极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第八条 加强省政协办公厅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的联系沟通,实现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工作协同互动。
(一)积极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主动通报政协办公厅工作情况,争取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协及其办公厅工作的支持。
(二)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协工作情况,交流重要政务信息。参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任务的协调安排。参与提案、调研、视察报告、批评建议等的督办、委员视察协调统筹等工作。
第九条 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实现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协同互动。
(一)构建与党政部门沟通协调的互动机制。把与党政部门的协同互动工作内容列入年度计划,明确主题,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主动与党政部门衔接、沟通,促使其把支持政协工作作为一种自觉,为政协工作寻求有力的外部支撑。
(二)加强与省委相关部委的联系沟通,协同做好政协委员换届、届中调整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安排,政协各种会议、各种活动的组织、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与协商制度。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安排,听取意见,交流资料和信息,协同办理提案。争取政府部门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委托调查研究课题。邀请政府部门参加政协的视察、调研活动。
第四章 政协组成单位协同互动
第十条 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沟通,实现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协同互动。
(一)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论坛、专题协商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中,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本党派、团体或个人名义发表意见,提出提案、批评和建议。
(二)在调查研究、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互动,提出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坚持和完善省政协中共党员领导联系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制度。每年走访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机关一至二次,听取意见,了解其愿望和要求。
(四)省政协印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送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协举办报告会、知识讲座和其他重要活动时,邀请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相关同志参加。
第十一条 加强与界别的联系沟通,实现与各界别协同互动。
(一)支持和鼓励界别在政协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专题论坛、联组讨论等场合以界别名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组织界别参加政协主持召开的不同形式的协商会,政府召开的听证会、咨询会;参加党委和政府组织的调查、检查、行风评议、民主评议等活动。发挥界别在反映社情民意中的特殊作用。引导界别每年以界别名义提交一定数量的提案。
(二)建立界别召集人制度。明确无组织依托界别的界别召集人。实行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联系界别。建立健全界别工作机制、协调沟通机制、联动机制、服务保障机制。
(三)实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制度。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是界别活动的基本平台。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界别分工情况〉的通知》(川政协厅〔2006〕85号)规定,按照工作性质相近的原则,分别负责联系有关界别,组织界别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与各人民团体的联系沟通,实现与各人民团体协同互动。
(一)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科协、社科联等人民团体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作用。支持、鼓励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协商监督工作,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就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本团体名义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二)健全与人民团体协调联系机制,相互通报情况,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加强与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实现与委员所在单位协同互动。
(一)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坚持专门委员会走访委员所在单位制度。定期向委员所在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了解委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协调解决委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协同做好委员管理工作。
(二)充分利用委员在本单位的影响力,借力、借智,促进政协工作。
第五章 政协机关内部协同互动
第十四条 加强省政协办公厅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协调沟通,实现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协同互动。
(一)切实履行省政协秘书长的协调职能、办公厅的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各司其职,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共担责任,推进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工作协同互动。
(二)省政协办公厅作为省政协的办事机构,应从政协工作的全局出发,对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考察、提案、会议及各种大型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提供条件保障,做好服务工作。专门委员会作为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应主动服从政协工作大局,服从整体安排,支持和配合办公厅工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三)健全省政协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围绕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全年中心工作,进行协调与合作,落实具体任务。定期召开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协调会。通报办公厅工作,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坚持专职副秘书长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制度。专职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政协机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实现办事机构之间的协同互动。
(一)政协机关各处室加强日常联系,增强合作意识,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密切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二)专职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分管处室之间的关系,部署、督促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完成办公厅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实行机关处室之间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培养既熟悉政协工作、办公厅工作,又熟悉专门委员会业务的干部,不断提高机关内部工作合力和协同互动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据四川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