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协办〔2010〕5号
(2010年1月8日政协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第26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推动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约监督员,是指应本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邀请,由省政协推荐到邀请单位担任民主监督任务的省政协委员。
第二条 担任特约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能力;
(三)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热爱监督员工作,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实行监督;
(二)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专项活动、专业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巡视,及时了解被监督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聘请单位工作的批评、建议;
(四)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指导,遵守聘请单位的工作制度,严守聘请单位的保密规定;
(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客观反映情况,自觉维护政协委员形象。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聘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协办公厅提出聘请特约监督员的申请,说明拟聘请人数、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省政协委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要求,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出预备人选,报分管副主席审定,并函复聘请单位;
(三)聘请单位确定人选后,向受聘委员颁发聘书,并函告省政协办公厅和委员所在单位。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解聘
(一)特约监督员的聘期按聘请单位规定的期限执行,聘任期满后,自行解聘;
(二)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建议聘请单位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期无故不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特约监督员工作的,不再担任省政协委员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
(三)特约监督员的解聘,由聘请单位与省政协委员服务管理部门协商,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并通知委员本人,收回聘书;
(四)申请不再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需由本人向省政协委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并与聘请单位协商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聘请单位、特约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服务管理
(一)省政协特约监督员工作由一名副主席负责,一位副秘书长协助,委员服务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省政协委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协同聘请单位定期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学习培训,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交流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水平;
(三)省政协委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同聘请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履职情况纳入委员年度履职统计,同时反馈委员所在单位。
第七条 聘请单位负责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为特约监督员知情明政提供必要条件,切实保障特约监督员的知情权。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保证其履职时间和工资、奖金、职称评定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实行。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